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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48921
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與懲戒)#48921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公務人員經機關送銓敘審定後,所謂的「合格實授」主 要係指什麼?對審定結果如有不服,該公務人員依法應循何途徑謀求救濟?(25 分)
二、現仍服務於政府機關之雇員是否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上之任用資格?理由何在?又, 其僱用之法源為何?目前政府機關是否可以再僱用雇員?理由為何?(25 分)
三、公務員得否兼任公營事業或民間上市公司之董事?得否在學校兼課或擔任私校董事? 現行法有何規定?(25 分)
四、公務員因侵占公款經發現後,所屬機關主動將案件移送給當地司法機關偵辦,此際 是否仍得追究該公務員之懲戒責任?若司法機關對之已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 者,得否再懲戒該公務員?(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