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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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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098年身心障礙人員3等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5516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請舉例解釋下列與「物」有關之法律概念。 (一)可分物及不可分物 (二)物之重要成分與非重要成分 (三)主物與從物 (四)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二、何謂附條件與附期限之法律行為? 甲對乙說「你與丙結婚時,我送你房屋一棟」, 試問此為前述何種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三、甲與乙分別開槍射殺丙,二人均命中丙,造成丙死亡,其中一發子彈擊中丙的頭部,另一發擊中丙的心臟,二發子彈個別都足以致命,且無法判斷那一發子彈先擊中。試從因果關係論甲、乙之責任。
四、A、B、C、D四人共同前往甲家中尋仇,欲教訓甲一番。 當到甲住處時,A突然後悔,並極力阻止B、C、D三人對甲之傷害, 但甲仍被B、C、D三人毆傷。試問A是否得以適用中止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