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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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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執行官: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42177
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年份:
9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行政程序法第 54 條明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註:第 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但若干行政作用法中(例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2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4 條等)卻規定,應舉行或召開公聽會。試問「聽證」與「公 聽會」二者有何異同之處?(25 分)
二、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基於何種事由得申請行政處 分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對申請期限、審查決定有何規定?請分述之。(25 分)
三、行政執行法第 6 條所定之「執行協助」與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所定之「職務協助」, 二者之意涵是否相同?適用上有何關係?試舉例說明之。(25 分)
四、代履行之要件如何?代履行費用如義務人無力繳納或逾期未繳納者,執行機關可否 直接強制?請舉例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