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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政部令:修正「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發表于: 2013/10/0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1020957418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十月四日施行 第 20 條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 定,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前項重入國許可分為單次及多次使用二種,其效期,不得逾外僑居留證之 效期。申請外僑居留證,可同時申請多次重入國許可。但依就業服務法第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來臺工作者,應申請單次重入國許可。 外僑居留證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經許可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得持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及有效護照重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