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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考試院通過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發表于: 2012/06/05
考試院5月24日召開第189次院會決議通過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女性應考人因懷孕或分娩因素,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可申請保留當年考試筆試成績。
鑑於女性應考人因懷孕或分娩因素,無法參加體能測驗,嚴重影響應考人應試權益,考試院特修正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增列「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後,得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考選部部長董保城表示,基於憲法第7條禁止歧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第10條「對於母親分娩前後相當期間應受特別保護」,我國於100年立法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規定,均涉及對於懷孕及分娩者應加以保護之人權事項,且人口為國家組成之四大要素之一,少子化問題已構成國安問題,爰增列「因懷孕或分娩致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保留筆試成績之規定,確有必要。
董部長同時表示,保留筆試成績者參加下次考試,仍以原保留年度同一考試類科之錄取標準,決定錄取與否,若通過考試,原則上採外加名額方式,以避免影響下次考試應考人之競爭基準與錄取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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