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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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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發表于: 2012/06/12



 



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辦理。



 



貳、     甄選科別及名額




科目



名額




國中語文學習領域--國文




物理科




總計




備註




正取




2




1




3




 




備取人數




0-3




0-1




0-4




 




參加複試人數




12




6




18




 




聘任部別




國中部




高中部




 




 




 



參、     報名資格



一、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持有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具該科實習教師資格,並持實習教師證及師資培育機構開立之該科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並於101年7月31日(含)前取得合格教師登記證者。



(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擬以尚在辦理另一領域專長、任教學科加註科目參加教師甄選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另一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課程學分表及相關可資證明文件暨101年7月31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辦理加科登記科別為限。



(四)持理化科教師證書不可報考高中物理科教師。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至民國101年6月19日止)。



(二)具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之一情形或第33條規定之情事。



 



肆、公告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星期二)



二、方式:「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網站(www.tpde.edu.tw)、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甄選服務網(http://staff.tp.edu.tw/edsystem/index1.htm)及本校網站(www.ahs.nccu.edu.tw)。



 



伍、索取簡章及報名表件



  一、時間: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星期二)至101年6月19日(星期二)。



二、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



三、詢問相關事項請於星期一至五,上班時間來電:02-82377500轉9711或9211。



 



陸、報名日期、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101年6月12日(星期二)起至101年6月19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網路報名,不辦理現場報名。



二、報名方式:報名完成後,於101年6月19日(星期二)前將相關資料影本(不得要求補件)以掛號寄達或親送(委託代送)本校人事室(臺北市文山區政大一街353號)審查,逾期不予受理,報名資格不符者,恕不退費(件)。



  三、每人僅限報名一個學科。



 



柒、服務承諾



一、體認本校係精緻小型學校,員額編制有限,所有教師均應依學校行政調配之需要,兼任導師、行政職務、搭配相關科目課程及擔任社團指導老師等。



二、了解資訊化與國際化為本校發展重點,所有教師均需具有運用電腦與外語之基本能力,且有能力與意願配合推動學校行政電腦化與資訊融入教學,以及國際接軌相關活動。



三、所有教師均應認同本校設校理念,並同意配合實施全日上班制。



四、本校教師為國、高中部分別聘任,惟如有課程與教學需求時,須配合任教高、國中課程。



 



捌、報名手續:



一、填寫、備妥相關表件,郵戳為憑於截止日前寄達本校或親送(委託代送)本校人事室:下載表件請務必以A4直式列印。



(註:無論是電腦系統報名或E-mail傳送報名表均需於101年6月19日前將下列表件寄達或親送(或請人代送)本校) 。但已參加本校10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本校已留存相關證件,得免再重覆郵寄。



(一)繳納報名費之郵政劃撥收據正本。



 (二) 報名時請上網填寫「教師甄選報名表」(本校首頁)(須貼妥本人最近6個月二吋脫帽半身照片);如因個人或其他原因無法進入「本校教師甄選報名系統」,亦可至本校簡章公告欄下載word檔報名表並自行列印准考證並於6月21日至本校首頁上網查詢准考證號碼(准考證貼妥照片,連同國民身份證於參加初複試時備查),報名表填妥後於101年6月19日前以電子郵件(E-mail:bell@nccu.edu.tw)傳送本校人事室並於上班時間電話確認(電話:02-82377500轉9711或9712)。



(三)教學資績審查表



 (四) 下列證件請以A4直式、為節省紙張可雙面影印一份依下述順序排列。



1.各科所需資績審查項目之證明文件影本(相關證件以資績審查表為準,無證明文件者不予計分)。



2.合格教師證書(正反面),實習教師持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該科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3.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明者,應附立案之翻譯社所譯之中文譯本,並須經駐外單位驗證蓋章)。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5.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原住民身分證明(無者免附)。



(五)自傳(限2000字以內)。



(六)切結書。



(七)服務承諾同意書。



(八)限時專送回郵信封(寄發最終成績單,請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12元郵資,收件地址請詳實填寫避免投遞未達,造成遺誤)



    二、郵政劃撥報名費900元(郵政劃撥戶名:國立政治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帳號:19825460,請註明應試人員姓名),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三、列印准考證。(考試當日自行攜帶應試)



 



玖、甄選方式:分初試、複試二階段進行。  



一、初  試:包括教學資績審查及學科專業筆試二項。



(一)「初試成績」計分方式



1、教學資績審查占40%,評分方式詳審查表。



2、學科專業筆試占60%。以報名之學科專業知識為命題範圍。



          以上二項成績合計為「初試成績」。



(二)依據「初試成績」高低排序,擇優錄取12人參加複試。最低錄取同分時,增額參加複試。



  二、複  試:包括口試和試教。    



  (一)「複試成績」計分方式:以下二項成績合計為「複試成績」。



 1、口試占40%:依儀容舉止、表達能力、教育理念、服務抱負及學校認同等項目評定成績。



 2、試教占60%:試教以25分鐘為限,依引起動機與師生互動、表達能力、教學過程與要領、學科專業、板書、儀容舉止、時間分配等項目評定成績。試教內容於試教當天上場前25分鐘抽籤決定之。試教版本如下:




科目




試教範圍




版本




國中國文




國中教材




康軒、南一




高中物理




高中教材




南一




 



 



 



 



 



(二)依據「複試成績」分科擇優錄取(不採計初試成績),複試成績相同者,錄取順序為:(1)試教成績高者;(2)持身心障礙手冊者;(3)口試成績高者;若無前三項優先者,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三)口試、試教任一項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



三、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腦性麻痺致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交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 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 分鐘。



四、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開始時間前10分鐘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考試開始後30 分鐘內,不准離場。逾規定考試開始時間15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應試。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報名時經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 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入場應試。



 



拾、甄選時間、地點及榜示



一、初試:



(一)101年6月22日(星期五)下午6時30分至8時30分,於本校舉行筆試,試場座次表於6月21日(星期四)在本校正門口及網站公布。



(二)進入複試名單於101年6月23日(星期六)下午5時後公告在本校網站,不另行通知。



二、複試:繳交複試費用200元。



(一)試教及口試於1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9時舉行。複試試場時間表、地點於101年6月23日(星期六)公告在本校網站。



(二)試教時間25分鐘、口試時間15分鐘為原則。



(三)複選完成後,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審查通過錄取人員,由校長予以聘任,錄取名單於101年6月26日(星期二)下午5時後公告在本校正門口及網站。 



 



拾壹、報到



錄取人員請於101年7月2日(星期一)下午4時,攜帶全部學經歷證件正本(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甄選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現職人員需繳交原服務單位離職同意書及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至本校報到,逾期未報到或未繳驗上列相關資料,視同放棄錄取資格,其缺額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當事人不得異議。



拾貳、應聘教師,逾期未應聘者,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教師中依序遞補,以補足本次甄選名額為限。



拾參、初、複試成績(含最低錄取標準)採上網查詢,並另以應考人繳交之限時專送回郵信封寄送。



拾肆、成績複查:以書面向本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應考人親自或委託方式至本校教務處辦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時間:初試成績複查101年6月24日,上午8時至9時。



         複試成績複查101年6月27日,上午9時至10時。



三、事先填寫複查成績申請書(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並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正本



委託者尚須持受託人身分證正本(證件、表件不齊不予受理)。



四、複查以一次為限,且僅限於成績加總計算是否錯誤,不得要求重新閱卷、申請閱覽、複製試卷或提供試題答案暨相關委員資料。



拾伍注意事項:本校甄選依報考科目任教之部別,分別聘任為國、高中部教師。



拾陸申訴專線:02-82377500轉9711,或請傳真02-82377513惟須註明姓名及立即聯繫之電話,以憑答覆。



拾柒本校101學年度內如需聘用代理教師時,得由本次甄選初試合格人員中,依教學需求擇優聘用。



拾捌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得修正之,並公告在本校網站及正門口(請各報考人員於初試、複試前1日於本校網站查看相關甄選事宜)。



 



附則



1.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連續服務期滿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公費教師,若有意參加甄選,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並撤銷原分發,並於當年度8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始予聘任。



2.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經公告錄取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保留錄取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新增)



3.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暨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4.經甄選錄取者,應繳交最近1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X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如體檢不合格,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5.實習教師在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前,尚無具備加註他科登記資格條件及參加他科教師甄選之資格。



6.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八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十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7.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前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後段



         性侵害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



         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



         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



         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

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