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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林清 國籍與戶政法規的問題
發表于: 2016/06/20
課本第1-22頁提到結婚登記具「創設的效力」,也就是待登記後始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課本1-23頁又說結婚登記具「認定的效力」,該事項在登記前即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這兩個不是互相矛盾嗎?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要件應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那麼在登記前不是應該沒有效力嗎?何來「認定的效力」一說? 煩請前輩替我解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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