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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104地特三等現行考銓制度申論
發表于: 2017/10/29
1.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中央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雖然該法不適
用於地方機關,惟值此致政府整體財政狀況不佳之際。各地方政府亦常面臨須重新規劃現有
人力配置,以因應業務變動所需之情況。爰請就人力資源規劃的過程,試述進行人力資源規
劃時應包含之內容。
總覺得答案怪怪的,想請問有沒有哪位高手可以給點意見,對題目要問甚麼也不是很能理解。非常感謝。
公職王的網路解答:
人力資源規劃之過程:
人力資源規劃是將組織目標策略轉化成人力的需求,透過人事行政體系,有效達成質量以及
長、中、近程人力需供平衡,通常其過程可分為分析、預測、計畫與控制等四個階段:
分析:好的規劃,首先須瞭解組織人力現狀與問題,在這階段的主要工作是藉人力資源的
評估過程,發掘人力問題。
預測:預測是針對組織目前及未來業務發展的需要,預估將來人力需求數,並分析人力市
場的供給情況,使人力達需供平衡。
計畫:計畫就是制訂人事行政方案或政策,諸如生產力改善、人員進用、陞遷、退休政
策、人員訓練計畫與福利等,以達人力質與量的配合。
控制:控制就是人力的運用、發展及績效的回饋過程,組織運作必須有良好的新陳代謝,
對於各項業務成果或反應,組織本身應適當的回應。
現行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相關法制辦理之內容方法: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稱總員額法):總員額法第1 條規定:「為管理中央政府機
關員額,增進員額調配彈性,提昇用人效能,特制定本法。」同時,本法所指中央政府機
關員額,涵蓋總統府、五院在內的中央各級機關,以及五類不同任用方式的人員(第2
條、第3 條),於是除民選人員、政務官、軍職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等中央機關人員,
便都在本法影響範圍中。至於本法關於員額評鑑的內容,歸納如下:
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
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8Ⅰ)
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業
務及功能萎縮;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完成國家重大建設、
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
餘之人力;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8Ⅱ)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
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
度。(§8Ⅲ)
※作用:上述條文不僅規定各機關應定期施行員額評鑑,更具體列出評鑑結果的後續作
為,因而使評鑑的輪廓更為清晰,此外,更由於本法明文規定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
十七萬三千人人(第4 條),因而員額評鑑對於員額控制可發揮很大的作用。
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本辦法係依總員額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所
訂定,作為中央各機關(司法院、國營事業機構除外)員額控管的執行標準與依據。其中
與員額評鑑有關規定如下:
各機關因業務推動所需之預算員額,應本撙節原則,考量施政優先順序、實際業務消
長、組織設置情形及機關人事費或用人費可支應程度,核實配置。(§6)
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後,實施跨機關員額總量管理:職掌
業務或管轄事務屬性相同或相近;管轄事務不同,而轄區相同,且人力性質可相互調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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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運用;業務具有高度協調聯繫關係,或基於業務共同目的之達成,在業務上得分工
辦理;配合政策或組織調整需要,跨機關統籌運用人力較具效益。(§8)
各機關所需預算員額,經檢討該機關現有業務優先緩急調整、資訊化、行政程序簡化、
去任務化、地方化、法人化或委外化等方式,可由原配置人力調整運用,不得增加年度
預算員額。(§9Ⅰ)
各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對所屬機關之員額評鑑,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級機關每兩年應
評鑑所屬二級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合理性,並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
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機關人力之工作狀況及員額總數
合理性,並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15)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99 年4 月1 日施行。(§26)
※作用:管理辦法除了進一步規範了員額評鑑的原則與標準外,也同時詮釋了評鑑的施
行重點三項:
員額不僅與個別職務、工作內容相關,也要與施政方針、業務消長,乃至人事預算
等整體因素合併考量。
員額評鑑是跨機關、跨層級,同時兼顧過去與未來的綜合評量。
員額評鑑已經開始施行。
其他法制:總員額法與員額管理辦法固然具體規範了評鑑內容,但下列法制更增加了員額
評鑑影響力,具體如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簡稱基準法)。本法提供了中央行政機關設置與變革的基本
原則,其中第13 條規定:「一級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評鑑,作為機關設立、調整或裁撤
之依據。」組織進行評鑑,員額編制勢必是重要考量項目。
行政院組織法。民國99 年2 月3 日公布施行的行政院組織法,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中
央二級機關)由三十七個精簡為二十九個,組織變革除了要符合前述基準法規定而進行
組織評鑑外,自然也會牽動員額配置。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簡稱總
處)後,職能內容也進行調整,其中第2 條第1 項第4 款賦予總處:「機關員額管理之
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本準則雖然並非前述政府組織改造內容,然而卻已明定:「地
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員額調整
之依據。」(§27)。簡言之,員額評鑑範圍除了中央機關,也涵蓋地方機關。
※作用:上述法制除了使員額評鑑有法定主管機關外,更擴大了評鑑的影響範圍有二
項:
員額評鑑不僅與人員任用與人事管理有關,也會連帶影響組織編制的調整。
基於我國中央與地方人事行政體系一體的特性,當員額評鑑機制具體化且實際執行
之後,地方行政機關也自然會有員額評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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