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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新修公投法

發表于: 2017/12/29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投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將提案門檻降為萬分之一(約1800多人)、連署門檻1.5%(約28萬人)、通過門檻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同意票須超過投票人數1/4,並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未來公投遇選舉應同日舉行;另新增行政院提案權以及不在籍投票。這次公投法修正的重點,在於廢除鳥籠公投,在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門檻,從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降至「萬分之一」;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由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5%降至「1.5%」;公投通過投票結果刪除「雙二一制」,修正為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者,即為通過。三讀條文明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並將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改為中選會,廢除認定公投事項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含括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民進黨團主張行政院有公投提案權,雖然遭國親反對,但仍依人數優勢表決通過。三讀條文明定,行政院對於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可提出,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針對國民黨建議放入不在籍投票,讓更多國民可參與公投,達到公投的公平性,民進黨也放入修正動議,新增「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為之,其實行方式另以法律定之。」相關辦法將另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或是制定不在籍投票的專法。另外,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的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主管機關公告公投結果起2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主管機關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辯論,受指定的電視台不得拒絕,並至少辦5場,應網路直播,錄影、錄音也要公開在主管機關網站。轉載自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7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