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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2號解釋
發表于: 2018/08/20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
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
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
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
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
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
及證物之影本。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3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4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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