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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六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發表于: 2012/06/24 |
六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依據:六和高級中學教師聘用辦法辦理。
貳、甄選科目及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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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告方式及時間:
一、公告方式: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師資供需全球資訊網」(http://140.111.1.64/)。
(二)桃園縣教育局(http://job.tyc.edu.tw/index.php)。
(三)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就業大師。(http://tecs.ntnu.edu.tw/ntnucareers/com_infopreview.php)。
(四)本校網站。(http://www.lhvs.tyc.edu.tw)。
(五)1111教職網-正式教師專區。(http://www.1111.com.tw/default.asp)
二、公告時間:
(一)公告前四項自101年06月25日(星期一)起至100年7月10日(星期二)。
(二)第五項「1111教職網」101年06月27日(星期三)起至100年7月10日(星期二)。
肆、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報名表及切結書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使用A4白色紙張列印)。
伍、報名時間、地點:
一、報名時間:101年07月05日(星期四)至101年07月10日(星期二)下午4時止。
(受理時間: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
二、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
三、電話:(03)4204000轉321、320人事室。
四、校址:桃園縣平鎮市陸光路一八○號。
陸、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品德優良、且持有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經教育部認可符合報考該科教師資格或各縣市政府開立已辦理該科複檢之證明文件,始得依規定切結報名。
三、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及三十三條所規定之情事。
四、經甄試錄取之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所提證件資料有不實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辭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柒、報名手續:
一、採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
二、報名時應繳驗之表件,依排序用A4紙張成冊:
(一)一吋照片二張。
(二)報名表(自行下載或現場報名時索取)。
(三)甄選切結書(自行下載或現場報名時索取)。
(四)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列於同一面)。
(五)役畢或免役證明影本(男性)。
(六)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七)學、經歷證件影本(大學以上)。
三、凡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需繳驗:。
(一)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中譯本。
(二)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中譯本。
(三)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四)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境證明文件。
(五)駐外單位查證公文函,若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不符「教育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暨其補充規定者,或不具擔任中學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以解聘。
四、報名費:新台幣伍佰元(500元),於報名時繳交。
捌、甄選日期及地點:(當日提供午餐)
一、初試(筆試)日期:101年07月12日(星期四)上午9:00起於本校實施。
1.請於上午8:20至本校二樓六和講堂辦理報到。
2.筆試時間09:00~10:40。
二、複試(試教、口試):
1.初試合格人員於101年07月12日(星期四)下午1時30分起參加試教。
2.口試於101年07月12日(星期四)下午1時開始於本校實施。(與試教交叉同步進行)
(參加口試人員請自備履歷表資料3份。)
3.放榜日期:07月13日(星期五)下午4:30(於本校網站公告)。
玖、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甄選方式:
(一)初試:初試分資歷積分與筆試二部分,各科擇優選取數倍名額參加複試。
1.資歷積分:依年資與最高學歷及各項審查證件等,並核定積分,占總成績5%,
2.筆試科目:專門科目占總成績25%。
(1) 英語科:該科課程專門科目為主,滿分100分。
(2) 歷史科: 該科課程專門科目為主,滿分100分。
(二)複試:試教、口試:試教前20分鐘抽籤,每人試教15分鐘。
*試教:試教用書、試教單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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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試教單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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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總成績計算:
一、其成績計算分:(1)初試佔30%(2)試教佔40%(3)口試佔30%,合計為總成績,總
成績相同者以試教成績高者為優先,試教成績再相同時,以口試成績高者為優先。
拾壹、錄取方式:
一、正取、備取人員名單預定101年07月13日(星期五)下午4:30前公告於本校行政公布欄及本校人事網頁。
二、本校得視總成績擇優增額錄取及增額備取,若應考者均未達標準,本校得從缺。
三、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
拾貳、經甄選錄取之教師自101年08月01日起聘。
拾參、經甄選錄取予以聘任之教師,依公告規定報到日期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如未依限報到或有違本計畫各項所載事項者,取消其聘任資格,並由該科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之。
拾肆、各科錄取人員均須配合行政需要,有擔任其它配課課程及學校所安排之相關升學輔導活動之義務及參加九年一貫課程相關研習之義務。
拾伍、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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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甄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考六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並願意負偽造文書刑責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9、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1、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2、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四、錄取後無法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原服務單位離職同意書。
五、所提有關證件資料有不實情事。
此 致
六和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
可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確已修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任用條例之中學教師教育學程(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茲因報考六和高級中學101學年度第2次教師甄選,未免日後爭議,特立書切結如下:
一、如屆時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願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二、以上所具切結均屬實,並願負法律責任。
此 致
六和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華民國10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