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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看不懂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發表于: 2023/01/12


最近剛開始準備考試,沒有法律背景,對法條的靈敏度不高,應該是很簡單的題目,但我真的看好久沒想通,希望有人可以教教我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為什麼可以看出來是
有罰則時
直轄市:經行政院核定
縣(市):經中央該主管機關核定

因為法規雖然寫到「分別報經」,但我以為是
分別報經行政院跟中央主管機關(兩個都要)

沒想到是:(直轄市跟縣市)分別報經行政院跟中央主管機關

但我實在想不通,條文沒寫到,是從哪裡看出來的,第一次用阿摩問問題,哪裡不周到請大家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