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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問】關於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4點
發表于: 2024/06/20
臺北市第十一屆議員選舉,其原住民選舉區之變更,應於第十屆議員任期屆滿之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不太理解法條裡面這段文字的意思,特別有表示出臺北市,是只有針對臺北市還是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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