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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行政程序法131條修法
發表于: 2013/05/30
行政程序法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 年 5月 22 日公布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
分而中斷
避免脹氣腹瀉 牛奶、冰淇淋少碰
阻絕毒澱粉 6/1起店家須貼安全證明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暫定考試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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