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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上
阿摩第 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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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行政程序法131條修法

發表于: 2013/05/30


行政程序法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2 年 5月 22 日公布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
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
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