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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妻吐實28次獲原諒 夫告小王不成
發表于: 2013/06/28
自由時報 – 2013年6月27日 上午8:44
〔自由時報記者顏宏駿/員林報導〕彰化縣一名男子懷疑自己被妻子戴綠帽,他為釐清真相跟妻子約法三章「只要你說出通姦對象、次數,我就原諒妳」,結果妻子和盤托出外遇經過和相姦次數,這下丈夫再也按捺不住,堅持對第三者提告,但彰化地院法官根據刑法第239條,配偶既已宥恕相姦罪即不得告訴,因此對於這件公訴案不受理。
判決書指出,張姓婦人背著丈夫在外「偷吃」,經常與梁姓男子相約到彰化市一家汽車旅館姦宿,從民國99年到100年9月3日為止,共發生28次性關係。
判決書說,被蒙在鼓裡的丈夫直到100年10月31日才知道真相,當時還向太太說「不管妳發生幾次,我都原諒妳!」
丈夫知道的真相越多,越感到吃味,最後終究還是嚥不下這口氣,決定上警局告發介入他們婚姻的梁某。
該案在偵查時,太太向檢警說「我先生願意原諒我,前提是要我承認有通姦,我也承認了!」先生也向檢警說「太太已知道錯了,我能諒解她,不管她有幾次,我都原諒她!」
但該案進入彰化地院審理時,先生改口向法院說「我又沒立下原諒的字據,怎能說我原諒不追究」。
法官表示,按刑法239條,配偶既已宥恕相姦罪即不得告訴,宥恕係指相姦的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該案先生縱然沒有「明示」,「默示」也是一種表示,等於是宥恕太太的相姦罪,因此不受理這件公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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