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你是分局偵查隊分隊長,處理一精神障礙無法完全陳述之某甲涉嫌竊盜案,下列處理程序何者錯誤?
(A)向甲進行權利告知後,經甲主動表明無須選任辯護人,且要求即時詢問,應即逕行詢問
(B)應通知甲之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為甲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若甲未經選任辯護人,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並交付委任狀後開始詢問
(D)等候律師逾 4 小時仍未到場,得逕行詢問
統計: A(2191), B(357), C(265), D(171), E(0) #2353562
詳解 (共 9 筆)
(A)向甲進行權利告知後,經甲主動表明無須選任辯護人,且要求即時詢問,應即逕行詢問
不正確
「得」逕行詢問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7
刑事訴訟法 第 27 條
(選任辯護人)
I.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B)
III.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31
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I.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II.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III.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1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IV.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V.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C)
VI. 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4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D)
參照:「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本作業程序係屬強制辯護案件,應由警察機關主動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