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地上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B)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稱為區分地上權
(C)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 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D)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地上權人不於期限內 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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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34), C(48), D(46), E(0) #2332551

詳解 (共 1 筆)

#4055359
第 836 條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
 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
者,並應同時將該催告之事實通知抵押
權人。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第一項終止,應向地上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第 841-1 條
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第 838-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
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其地租、期間及範圍
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
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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