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的公共設施用地,屬 於公有者,得向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申請何種權利,藉以取得土地?
(A)租用
(B)徵收
(C)無償撥用
(D)有償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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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26), C(54), D(70), E(0) #2332556

詳解 (共 1 筆)

#4106342
第 53 條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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