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 起 1 個月內為之。下列有關權利變更之日,何者錯誤?
(A)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B)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C)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調解成立之日
(D)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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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61), C(233), D(44), E(0) #2332565

詳解 (共 2 筆)

#4108635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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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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