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有關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B)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若協調決定不成,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決定
(C)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一律限制居住並強制遷居
(D)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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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56), C(342), D(13), E(0) #2332574
統計: A(16), B(56), C(342), D(13), E(0) #2332574
詳解 (共 2 筆)
#5225853
國土計畫法第 37 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安全堪虞者,除有立即明顯之危害,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
前項經評估有安全堪虞之地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並徵得居民同意後,於安全、適宜之土地,整體規劃合乎永續生態原則之聚落,予以安置,並協助居住、就業、就學、就養及保存其傳統文化;必要時,由行政院協調整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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