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主張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未於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該部分土地徵收失效時,其相關程序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A)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向內政部申請確認
(B)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確認
(C)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向行政院申請確認
(D)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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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84), C(10), D(29), E(0) #2332584
統計: A(26), B(384), C(10), D(29), E(0) #2332584
詳解 (共 2 筆)
#4278851
第 22 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主張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應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應查明發給補償費之情形,研擬徵收是否失效之意見,報原核准徵收機
關核定後,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應
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應查明發給補償費之情形,研擬徵收是否失效之意見,報原核准徵收機
關核定後,函復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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