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為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其住宅委託代管業,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期間
為 2 年,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得享有之相關租稅優惠,下
列何者正確?
(A)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 1 萬元部分,免徵綜合所得稅
(B)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 8 千元部分,免徵綜合所得稅
(C)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 6 千元部分,免徵綜合所得稅
(D)房屋稅與地價稅免徵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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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60), C(226), D(65), E(0) #2332593
統計: A(67), B(60), C(226), D(65), E(0) #2332593
詳解 (共 2 筆)
#4278864
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
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
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
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
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
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
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
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住使用一年以上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一、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
稅。
二、出租期間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
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下列方式
認列:
(一)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六千元至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
收入百分之五十三計算。
(二)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二萬元部分,依該部分租金收入按所
得稅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減除標準計算。
前項減徵租金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
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
稅,得予適當減徵。
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
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稅,得予適當減徵。
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
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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