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種敘述最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與《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所規定之名詞定義?
(A)企業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營業者為限
(B)消費關係,不包括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C)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D)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商品,不包括消費者所購買之半成品
統計: A(402), B(339), C(4969), D(325), E(0) #2332601
詳解 (共 6 筆)
消費者保護法§2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就商品明文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特別參照歐洲共同市場產品責任法指令,
而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補充:服務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並未就服務明文定義,
參照歐洲共同市場一九九0年關於服務責任要綱建議案第二條規定,
有關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之服務似可嘗試定義為:
指非直接以生產或製造商品或移轉物權或智慧財產權為客體之勞務。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凡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均為企業經營者。
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並針對營業為明文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企業經營者為限:
企業經營者有以營利目的者,如一般的公司行號;
亦有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如公益團體或合作社等;
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二)不以繳交營業稅之企業經營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企業經營者不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
即下列之營業人為限:
1、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所謂消費關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
因此,凡與消費關係發生密切關聯的所在,亦即可以發生消費的法律關係所在,均為消費關係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