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無效之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經撤銷後始失效
(B)經廢止後始失效
(C)經撤回後始失效
(D)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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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5), B(262), C(157), D(5078), E(0) #2332604
統計: A(545), B(262), C(157), D(5078), E(0) #2332604
詳解 (共 5 筆)
#4023877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118 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相關條文】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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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628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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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2365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行政處分無效者,自始、不經宣示即當然不生效力。」(A) 經撤銷後始失效:這適用於「違法但非無效」(得撤銷)的行政處分。在沒被撤銷前,該處分依然有效。(B) 經廢止後始失效:這適用於「合法」的行政處分,但因為事後環境改變(如法規變更、事實變遷),由機關主動廢止使其往後失效。(C) 經撤回後始失效:行政法上通常討論的是撤銷或廢止,「撤回」較常用於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案。ㅤㅤ
- 無效 = 像沒發生過一樣(自始無效)。
- 撤銷 = 處分有瑕疵,把它收回來(溯及失效)。
- 廢止 = 處分原本沒問題,但現在不需要了(向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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