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行政處分效力為下列何者?
(A)有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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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902), C(157), D(3915), E(0) #2701986
統計: A(65), B(902), C(157), D(3915), E(0) #2701986
詳解 (共 6 筆)
#4928327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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