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行政處分之瑕疵得以補正之情形?
(A)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B)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D)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8), B(286), C(773), D(4153), E(0) #2916904
統計: A(208), B(286), C(773), D(4153), E(0) #2916904
詳解 (共 10 筆)
#5678624
無效: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得補正:
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微量瑕疵不影響效力:
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109
0
#6365992
Ans: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下列何者屬行政處分之瑕疵得以補正之情形?
(A)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無效
(B)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無效
(C)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無效
(D)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得以補正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