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強制執行法》第3條第2項規定,除拘提、管收外,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
,均得由下列何者辦理之?
(A)檢察事務官
(B)司法事務官
(C)執行書記官
(D)行政執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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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7), B(2999), C(354), D(1113), E(0) #2332612
統計: A(1807), B(2999), C(354), D(1113), E(0) #2332612
詳解 (共 4 筆)
#4023910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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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9542
A檢察事務官的職務內容是在協助檢察官執行職務,並減輕檢察官之工作負擔,簡單說就是檢察官的手下
B司法事務官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3.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C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D行政執行官就是從事行政上的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行政執行官係從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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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607
第 3 條
強制執行事件,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
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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