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A)未依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B)緩起訴期間內過失犯罪並於期滿後受有期徒刑宣告
(C)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D)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於期滿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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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0), B(2486), C(1162), D(967), E(0) #3101876
統計: A(580), B(2486), C(1162), D(967), E(0) #3101876
詳解 (共 8 筆)
#5817064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A) 未依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B) 緩起訴期間內過失犯罪並於期滿後受有期徒刑宣告
(C)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D)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死刑、無期徒刑)並經檢察官於期滿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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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E5%88%A4%E8%A7%A3%E9%9B%86/410234_%E7%B7%A9%E8%B5%B7%E8%A8%B4%E8%99%95%E5%88%86%E4%B9%8B%E6%95%88%E5%8A%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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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負擔緩起訴內容
基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檢察官會根據情況,而請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完成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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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害人道歉或是立悔過書以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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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害人賠償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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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一定金額給公庫、公益團體或是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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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40-240小時不等的勞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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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精神治療、勒戒或是心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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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傷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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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必須不再犯一樣的事
緩起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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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刑事案件的被告會遇到緩起訴,檢察官會經過多方考量,如犯罪動機、目的與損害狀況後,考量是否暫不追訴,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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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的第1項」裡有明確指出,重罪者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不適用於緩起訴的範圍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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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從 「確定緩起訴當天」 計算,並可能需要 1年以下,3年以下的時間,而期間內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或是犯了更嚴重的罪,都有可能會面臨撤銷緩起訴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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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滿後且沒有被撤銷,緩起訴效力就等同於不起訴處分,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如果沒有發現新的事實或證據,不可以針對同一件犯罪事實再次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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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3212
35.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在問哪個可以緩起訴
(A) 未依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B) 緩起訴期間內過失犯罪並於期滿後受有期徒刑宣告--->若改為故意檢察官就得撤銷緩起訴
(C)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D)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於期滿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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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839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的情形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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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檢察官已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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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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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緩起訴處分中所規定應遵守或履行的條件(如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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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依緩起訴條件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違反緩起訴條件,檢察官可撤銷。
-
(B) 緩起訴期間內過失犯罪並於期滿後受有期徒刑宣告 → 過失犯罪不屬故意犯,且刑罰是在期滿後宣告,不符合撤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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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符合撤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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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並經檢察官於期滿前起訴 → 符合撤銷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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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315
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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