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都市更新條例中定有公開展覽、公聽會與聽證之民眾參與機制,依據各該
規定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聽證
(B)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
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 30 日,並舉辦聽證
(C)各級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依規定免舉
辦聽證之情形外,應舉行聽證
(D)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
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
元,舉辦聽證,擬具事業概要
統計: A(18), B(153), C(199), D(49), E(0) #2332573
詳解 (共 3 筆)
都市更新條例 第3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
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都市更新條例 第33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舉行聽證;各級主管機關應斟酌聽證紀錄,並說明採納或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
一、於計畫核定前已無爭議。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
四、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不服依前項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都更32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更32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
都更33
都更22
經劃定或變更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審議核准,自行組織都市更新會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