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被告於準備程序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無應訴管轄之適用>>>有應訴管轄的適用民訴25條: (擬制之合意管轄 又稱應訴管轄)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辯論,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 之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係指除第一項所規定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外,關於不動產債權之訴訟,例如因借貸、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依各該債權債務關係提起返還或交付不動產之訴、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等。其
第10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4. 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有誤: (A)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非專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