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刪的都跑去家事事件法了, 而且還200條, 更難的是, 一堆奇奇怪怪的名稱, 到底是想逼死誰呀!!
家事事件法 第165條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及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現行法已經沒有禁治產了
考題建議刪除
【已刪除】( )6. 下列何人絕對無訴訟能力: (A)已婚之未成年人(B)禁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