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 項: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 「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 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 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 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 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 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 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 份數。
(1)定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2)概括之期望語;(3)正文之後首長簽署;(4)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