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依「消防法」規定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何單位負 責?
(A)醫院
(B)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C)勤務指揮中心
(D)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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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422), C(129), D(5), E(0) #1914067
統計: A(29), B(1422), C(129), D(5), E(0) #1914067
詳解 (共 2 筆)
#5265940
緊急救護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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