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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C)幫助行為限於故意行為
(D)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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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國三下 (2019/07/28)
民法185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yz780723 高一上 (2018/05/10)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5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1)

 6 下列關於幫助他人為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幫助行為必須具有不法性

(D)幫助行為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C)幫助行為限於故意行為

條共同行為人祇要為損害共同原因者,客觀加害行為具有-->客體關連性不以主觀 具有共同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必要。


又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項

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

民法185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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