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但過去有因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
的情形。現在「替代役」的實施,則提供了其他的服役方式。因宗教
因素而可選擇服「替代役」的做法,是基於下列哪一種考量?
(A)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B)鼓勵民眾信仰宗教
(C)提高國民就業比例
(D)強化社會組織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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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4), B(68), C(29), D(129), E(0) #417587
統計: A(4404), B(68), C(29), D(129), E(0) #417587
詳解 (共 7 筆)
#677888
上述是信仰宗教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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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8854
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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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470
用刪去法吧~
(B)憲法是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沒有鼓勵人民信仰宗教
(C)服兵役不計入失業跟就業的項目
就剩(A)跟(C)了,
而(C)強化社會組織,以組織理論之父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提出官僚化組織是提高勞動生產率的最有效形式,也與題意不符了。
所以刪完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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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9401
現在「替代役」的實施,則提供了其他的服役方式。因宗教因素而可選擇服「替代役」的做法--
個人猜想應該也是因為憲法第13條的部分(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也可理解沒有人可以干預禁止你信仰和遵守該宗教的教條限制吧?),畢竟憲法地位最高,它既然寫了你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第20條又跟你說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兩邊都有憲法法條當後盾,這時候出現一個「替代役」的服役方式來緩解兩邊難題,而且問題很清楚指明因為「宗教因素」選擇服「替代役」的做法,最終也算是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3條)了。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有錯誤的地方請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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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409
這答案有點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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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325
感覺答案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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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486
請問為什麼是A....服兵役是應盡的義務~但跟A選項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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