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替代役」的實施,則提供了其他的服役方式。因宗教因素而可選擇服「替代役」的做法--
個人猜想應該也是因為憲法第13條的部分(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也可理解沒有人可以干預禁止你信仰和遵守該宗教的教條限制吧?),畢竟憲法地位最高,它既然寫了你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第20條又跟你說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兩邊都有憲法法條當後盾,這時候出現一個「替代役」的服役方式來緩解兩邊難題,而且問題很清楚指明因為「宗教因素」選擇服「替代役」的做法,最終也算是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3條)了。
以上純屬個人見解,有錯誤的地方請多多包涵。
《憲法》規定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但過去有因宗教信仰而拒服兵役 的情形。現在「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