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中有關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之劃分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概括、地方列舉
(B)中央列舉、地方概括
(C)中央與地方均權
(D)中央與地方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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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5), B(1941), C(844), D(83), E(0) #210323

詳解 (共 10 筆)

#188114
Wen-Chin Shie 小六上 (07/02 21:43):6讚!
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中央的規定有條列舉例說明,地方只有概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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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03

(一)教育基本法模式,蓋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即明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為: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全國性)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同條第二項又明定,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質言之,如採教育基本法模式的話,係在自治事項施行綱要的設計上,僅列舉中央主管機關的專屬權責,以及對自治事項的監督權責,而將剩餘權限概括歸給地方自治團體。優點在於,符合地方優先原則或是「地方優先、上升分配」之設計理念,但缺點則在於自治事項方面仍無法作中央、直轄市與縣市甚或鄉鎮市之間的「多層次劃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106882&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4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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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092

《教育基本法》教育權限劃分原則  -----  中央列舉、地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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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23
所以題目如果是憲法答案就是C, 出教基法答案就是選B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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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032
《教育基本法》教育權限劃分原則:中央列舉...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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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047
地括(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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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4196
到底為什麼要考這個......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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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77

我本來也有在想答案是不是B

可是法理上來說,我國不是應該屬於均權制嗎?

是實際操盤上才屬中央集權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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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993

我也不懂~只找到相關資料~可能要請專家來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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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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