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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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Goldenfight 大二上 (2017/05/23)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