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與「和解」都是訴訟以外解決紛爭的機制,下列何者正確?
(A)調解與和解與法院之裁判效力不相同
(B)非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不可和解,但可調解
(C)調解與和解均須雙方當事人同意
(D)法庭上的任意調解由地方法院法官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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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153), C(3969), D(233), E(0) #526519
統計: A(289), B(153), C(3969), D(233), E(0) #526519
詳解 (共 10 筆)
#843077
(A) 題目並未說明和解是訴訟上或外
調解→書面送交法院核定後,其與法院確定的判決,具有相同的效力
訴訟外的和解→簡單來講就是私下解決,和解書只具民法上契約之效用
訴訟上的和解→雙方在法官面前談判互相讓步,終止爭執,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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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039
這個?
| 第 406-1 條 | 調解程序,由簡易庭法官行之。但依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 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 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 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 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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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016
B非告訴乃論的刑事事件不可和解,但可調解,請點如下詳細資料
不
案件若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刑事案件,就算當事人達成民事賠償的和解,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因車禍致人於死。
參考資料:http://ftp.mln.mlc.edu.tw/lu6031/situ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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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35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有什麼效力?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並在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8391&ctNode=27996&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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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31
民訴380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訴416條,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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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620
經法院核定通過,調解書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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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952
C應該是指"成立"需要當事人同意, 雖然有強制調解的規定, 但是也需要雙方當事人同意了, 該調解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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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512
感謝 沒注意到都是訴訟外
A的問題在於調解成立前或成立後(選項並沒有講清楚)
但A調解跟和解混在一起,真的會讓人覺得他是錯的,畢竟一個是法院的判決.一個只是民法上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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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696
訴訟外的調解, 必須經過法院審核不是嗎? 沒經過審核就等於不成立了,怎麼會跟訴訟外和解一樣? 再說C選項, 有強制調解這規定耶! 題目是否說明更清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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