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家機關與民間企業皆應雇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員工,否則須繳納差額補助費,納入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上述規定所彰顯的意義,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A)此為降低失業率的優惠措施
(B)此為去除歧視待遇的平權措施
(C)此為改善弱勢者地位的特權規定
(D)此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的手續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1470), C(798), D(63), E(0) #526526

詳解 (共 10 筆)

#932313
C不對,因為不是「特權」措施
28
0
#942339
答案的"歧視待遇"也頗怪
8
0
#941428
弱勢者並沒有特權~
6
0
#1323009
因為折翼天使或多或少會被老闆投以異樣的眼光,是謂歧視,題目敘述的政府措施的確可達到折翼天使與正常人平權的地位,都有工作權。
5
0
#1421590
題目如果是問說"身心障礙的保障立法"類似這樣的題目
就應該可以選D了
5
0
#1563273
(B)此為去除歧視待遇的平權措施 (C)...
(共 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2430737

特權不能解釋為特別權力?B選項明顯對身障者帶有歧視意味..

2
0
#902182
??why
1
0
#1331578
那為何D不能選?
依法律規定,又沒有大法官做違憲解釋
這樣的話也就符合實質正當的法律程序不是嗎?

1
0
#917245
B.都說的通,無解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