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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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anchu Lai 高三下 (2012/01/03)
法規名稱: 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第 850-1 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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