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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教育基本法》中有關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之劃分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概括、地方列舉
(B)中央列舉、地方概括
(C)中央與地方均權
(D)中央與地方制衡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
-
[已刪除]100 年 - 新北市9校聯合自辦正式教師甄選試題#513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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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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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 Hsuan Yan
高一上 (2012/05/18)
第九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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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Fang tzu wu
高三下 (2012/08/07)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中央的規定有條列舉例說明,地方只有概括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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