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已刪除】32 依「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注意要點」規定,拘捕對象和平接受拘捕後,以迄留置期間,是否使用警銬,應審酌綜合判斷,下列何者錯誤?   
(A)所犯罪名之輕重
(B)拘捕時之態度
(C)人犯之年齡
(D)人犯之身分地位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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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47), C(200), D(133), E(121) #1196186

詳解 (共 10 筆)

#2251905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警署刑司字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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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9869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8 01 29

 

 

1.中華民國108129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資字第1080000605號函訂定

  ,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有所遵循,以保障民眾權益並兼顧執法需求,特訂

定本規範。

二、

警察人員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解送、借提或其他法律明定之強

制措施時,為避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依法受拘束之人抗拒、脫逃、

攻擊、自殺、自傷或毀損物品,並確保警察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

之安全,得使用警銬。

前項情形,警察人員因故無法有效使用警銬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

之物品。

三、

對兒童、孕婦、年邁體弱、傷病或肢體障礙者,以不使用警銬為宜。但經

審認確有使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除有特殊情形需於腳踝上銬外,應以銬手為原則。其

有事實足認有脫逃、被劫持或對他人施強暴脅迫等情形之虞時,除銬手外

,並得加銬腳踝。

五、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儘量避免暴露上銬部位。

(二)維護使用對象之身體及名譽。

(三)對已使用警銬之人,認無繼續使用必要時,儘速解除。

(四)不得以使用警銬為懲罰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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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593
內政部警政署104年4月份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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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420
依據108.1.29最新警察人員使用警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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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665
因為法條修過,所以答案應成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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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525
題目是(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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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8595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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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5672
原本題目:32 依「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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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543
原本題目:32 依「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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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8596
原本題目:32 依「警察機關拘捕留置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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