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已刪除】7.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
(A)吊扣其駕駛執照2 個月
(B)吊扣其駕駛執照3 個月
(C)吊扣其駕駛執照6 個月
(D)吊銷其駕駛執照
(A)吊扣其駕駛執照2 個月
(B)吊扣其駕駛執照3 個月
(C)吊扣其駕駛執照6 個月
(D)吊銷其駕駛執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45), C(50), D(598), E(0) #2924177
統計: A(27), B(45), C(50), D(598), E(0) #2924177
詳解 (共 1 筆)
#549444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