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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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 C(718), D(6), E(0) #2924173
統計: A(0), B(10), C(718), D(6), E(0) #2924173
詳解 (共 1 筆)
#549443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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