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汽車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除處罰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
(A)責令改正
(B)拆除發還
(C)沒入
(D)召回臨檢
(A)責令改正
(B)拆除發還
(C)沒入
(D)召回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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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 C(708), D(8), E(0) #2924174
統計: A(23), B(1), C(708), D(8), E(0) #2924174
詳解 (共 1 筆)
#549443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6 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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