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何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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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Jou 大三下 (2012/12/04)
<A>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屬於一種「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第 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不動產物權,毋須登記即已生效,只是經登記後,方得處分該物權。 第 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C>本條屬於抵押權之「法定移轉」、而非「意定移轉」,亦即並非屬於「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因此同樣是毋須登記即已生效。 第 295條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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