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哪一法令規定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30 人?
(A) 幼稚園設備標準
(B) 幼稚園課程標準
(C) 幼稚教育法
(D) 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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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6), C(745), D(161), E(0) #218788

詳解 (共 6 筆)

#881578

幼稚教育法第8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均兼任導師。但班級人數十

五人以下者,僅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現行~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8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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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954
幼稚教育法民70-103年廢止
幼稚教育法實施細則民7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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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260
目前有幼照法了,建議此題刪除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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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7069
現今法令,依幼照法第18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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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640
請問目前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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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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