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有關公文「簽」的敘述,何者錯誤?
(A)「簽」為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支持時使用
(B)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長官字樣
(C)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D)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統計: A(2362), B(873), C(421), D(227), E(0) #117841
詳解 (共 7 筆)
這題在考選部的答案中,給的是A
而A選項的"簽"要改成"說帖"才對!
(3)簽:幕僚對長官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了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係人對人,非機關對機關。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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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簽」的撰擬要領,何者敘述正確? |
公文及法學緒論- 99 年 -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試題#4056
答案:D
簽的結構,分「主旨」、「說明」及「擬辦」三段式。主旨,扼要敘述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擬辦,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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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 部首 巾 部首外筆畫 5 總筆畫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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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一式 ㄊ|ㄝ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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