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中央健康保險局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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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unyen Linda (2014/12/0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0年11月16日 解釋爭點 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查看完整內容 |